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18 03:24
你是关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吗?
根据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也要遵守这个规定。
北京市民间非营利组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目前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如果是定率征收,比较简单,你只需关注应税收入,乘所得率,再乘税率,即可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必考虑支出情况。如果是查账征收,按照上述文件,对取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使用分摊比例法。即按照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乘以总支出,求出可税前扣除的支出。所以,能够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应超过应税收入的千分之五。
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费收入,如果符合“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又有财政部门下发的会费收费票据,就属于免税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租房屋收入、服务性收入及其产生的银行利息,都属于应税收入。符合规定的会费收入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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