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号主要是提起下文,或提出一个词语来供下文说明,或提醒读者注意下文。在判决书制作中,冒号的使用因认识上有分歧而不统一,下面提出来予以探讨。
1、交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的判决书使用冒号,有的不用冒号。如:
(1)原告重庆万兴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5873-3,住所地:重庆市金龙工业园区姜家岩小区。
(2)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大通汽车配件工业总公司大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事处大塘居委4组。
对两例句中的冒号使用,认为使用正确者不少,认为使用错误者也不少。笔者认为,在交待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语句中,两例句使用的冒号均不恰当。因为在这里没有提起下文的必要,同时冒号前后的词在语法上构成了同位短语,用冒号割裂了该短语;朗读时可以停顿,也可以不停顿。所以,两例句中的三处冒号均应删除。
2、“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和“本院认为”后,有的判决书使用冒号,有的判决书使用逗号。对此,法官之间有争论,认为该用冒号者有之,认为该用逗号者有之,认为两种任选其一均不为错有之。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选用冒号或逗号,上级*并未统一要求,由法官根据表述的内容来确定。但有一点应注意,“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后用冒号,而在“本院认为”后用逗号是不当的,一份判决书应前后统一,前面使用冒号,后面则不能用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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