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情况。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司法机关传唤谈话是一种常见的情况。这通常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或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的陈述和证据。面对这种情况,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保持冷静,理性对待。
首先,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了解谈话的目的和内容。在谈话前,可以询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谈话的主题和范围,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同时,也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谈话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在谈话过程中,应当如实回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不得隐瞒、歪曲事实。如果被问及一些不清楚或者不确定的问题,可以坦诚地表达自己的疑虑和困惑,避免因为误解或者猜测而导致陈述失实。
此外,被取保候审人还可以积极提供证据和线索。如果认为自己有有利的证据或者线索可以提供,可以主动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这些证据和线索可能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有所帮助,也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注意谈话的录音录像。在谈话过程中,司法机关通常会进行录音录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确保谈话内容真实、完整、清晰。同时,也可以要求司法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副本,以便日后查阅和核实。
综上所述:
如果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叫去谈话,应当保持冷静、理性对待,了解谈话目的和内容,如实陈述相关情况,积极提供证据和线索,并注意谈话的录音录像。通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调查和审理,也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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