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成绩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考查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60%平时成绩教师可参照以下标准给出:出勤20%,作业20%,课堂表现20%。
(二)考试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40%和60%。40%平时成绩教师可参照以下标准给出:出勤10%,作业10%,课堂表现5%,期中考试成绩15%。
第四十二条 学生获得相关专业证书可免考学校开设的对应专业课程,具体科目和成绩评定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七节 补考
第四十三条 学校正常情况下安排两次补考,一次为学期初补考,另一次为毕业补考。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按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应进行重修。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前未通过的考试原则上都可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按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毕业补考仍不及格而不能达到毕业条件只符合结业条件的学校将发给其结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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