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16 20:29
每天连续上班十二小时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当然也不可能合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建议你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看看单位实行近种特殊制度是否经过劳动部门批准。
3、你可以要求超时工作的时间按加班处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在公司员工自愿加班的前提下,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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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5-16 20:29
不合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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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5-16 20:29
这个,这么算,当初说的是,多少工资,每天干多久。
这加班一小时,是后来说的,当然得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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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5-16 20:30
《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作制,超出有加班费,夜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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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5-16 20:31
反正对于我这个朝九晚六的人来说,已经算是特别不合理了,本来就超负荷的工作,还加班,久而久之身体都承受不住,这样都不加钱的话,确实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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