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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5-16 17:56
首先,存在多处伤残等级的,应按照公式计算:
完整的公式应为:
C=Ct×C1×(Ih+∑Ia,i)
其中:
C--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i--指若干个Ia之和,即Ia1+Ia2+……Ian,(i=1,2,3……n,)
即: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通俗说来:上述公式可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其中: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0%
二级90%
*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
二级9%
*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
(四)*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因此,若你无责,而肇事方全部责任,则你所提问的应按如下计算方法计算:
赔偿系数为10%+1%+1%=12%,并没有上升一级,只是多了两个百分点。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100%×(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十级的伤残赔偿指数10%+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十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即三处十级不能升级成九级。
具体规定参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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