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市(地)、县各级科研事业费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分别由各级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并按财政部制定的新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执行。要求在年内完成省、市(地)、县科研事业费的划转工作。二、科研事业费划转归口科委管理的范围为各级各部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费(包括科协的事业费)。原由财政拨款,不在科学研究费中开支的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经费,原则也应划转。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事业费暂不划转。不在科学研究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所属研究机构的经费不划转。三、关于“一次性拨款”问题。考虑我省及各市(地)“一次性拨款”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比较复杂,由于体制等原因,这次要确定是否划转难度较大。因此,可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1986)国科发条字0577号文件的原则,对“一次性拨款”作具体分析,属于每年都开支的经常性费用(如:正常的修理费、课题经费等)应予划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科委和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各部门、各科研单位历年包干结余的经费,一并划转。附: 浙江省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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