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具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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