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筹建期间的现金流向是存在分歧的。不要想的太复杂。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其定义为除投资筹资活动外产生的现金流。
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主要就是构建长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很多进了开办费的费用,因为涉及还没有正式的开始经营,所以很多人引申了会计原则的“权责发生制”,认为开办期间的现金流向肯定不可挂靠经营活动。其实个人看来,这种看法有点问题,会计新准则及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都对开办费做出了规定,允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前规定是先计入待摊,筹建期结束后一次计入损益。新旧规定其实都流露了一点,开办费肯定是经营损益,也就是说,认同开办费用是经营活动的费用。
所以个人认为,开办费用归集的还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材料设备属于构建固定资产就计入在建工程,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这个不多解释。
财务费用,要做好区分,属于构建固定资产产生的就计入在建工程,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不属于的就进开办费,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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