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4-18 07:22
军人参加联合国维和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就是:
1、当一个军人参加联合国维和任务期间,其家属特别是妻子要承担比一般在国内部队官兵要更加巨大的精神压力;
2、军人参加联合国维和任务期间是在国外,不可能也不会承担如同在国内的官兵,可以承担一定的家庭负担;
3、只有没有家庭后顾之忧的,军人参加联合国维和任务期间才能*的执行好任务;
4、我们国家的《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军事法规和地方法规,只有规定军人本人的抚恤金、伤害保险金不属于家庭经济收入;除了抚恤金、伤害保险金以外,对于无法可依的经济收入,理当作为家庭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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