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管理新系统
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和*普通发
要。
示。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开通成品油*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
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
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
西
罘。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
《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
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
品可开具成品油*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
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
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前,应登陆*发
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开具模块下载
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
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
过**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海关
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
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
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
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或凭证不得作
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
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
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的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
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
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
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
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
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
包括未取得*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的成品油库存)录入**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
取得2018年2月28
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专用*且符合扣除
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
计入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
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用于生产乙
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 消费税暂
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 第十一
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问
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
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
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
伪版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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