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习或参与有偿补习的,一律属于违规违纪对象。
对首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清退违规所得,一次性扣除6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2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及晋升高一级职称,并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是聘用人员的,一律给予解聘处理。
对再次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清退或追缴违规所得,扣除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3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及晋升高一级职称,并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对屡次违反规定行为的,给予责任人员留用察看、开除,清退或追缴违规所得,并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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