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法定限制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亦不得转让。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而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这些人员亦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同样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更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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