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险合同方式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双方开始承担义务的时刻。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依据《保险法》采取两种方法退还保险费: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若要求解除合同,则需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不过,投保人需承担必要的手续费。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然后退还剩余部分给投保人。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当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解除合同。若无特别约定,保险人也可解除合同,需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一旦合同解除,保险人应退还投保人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
《保险法》第十六条则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对保险事故影响重大时,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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