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起诉移交管辖权的确立,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当存在多个同级人民法院均具管辖权的案件时,应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
在必要情况下,亦可转归主要犯罪地区的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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