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取保候审期内仍可判处刑罚制度。该措施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检察还是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被捕获或需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为了避免他们逃脱调查、起诉与审判,都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然后颁发保证书,确保他们随时听命传唤,从而不对其实施拘留或暂时解除拘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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