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起诉离婚的问题上,应当向人民法院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或者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则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诉讼时,需要准备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详细记载以下内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离婚时,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通常情况下,应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则应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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