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搬迁费,即搬迁补贴。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拆迁方须向被拆迁者或租赁者支付此项费用。
如双方已有约定,依据约定执行;
如未有约定,待房屋租赁者实际使用后再给付。
2.提前搬迁奖。
规定在搬迁截止日期前完成搬迁的当事人,可获得相关激励。
房屋征用属国家在确保公正补偿前提下行使的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求,且需提供公平赔偿。
国家唯有在特殊情况下,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后方能依法提前回收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法定征收程序严谨,包括报批前公告、调查、听证、报批、制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通常而言,宅基地使用权因征收而消失有两种情况。
一为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此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二为拆迁方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拆除,经法定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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