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停运,其停运损失是可以向对方索赔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此条款明确指出,“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指的是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在因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时产生的损失。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当营运车辆因对方全责而停驶时,所造成的停运损失,赔偿权利人完全有理由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这不仅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还涵盖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受损的营运车主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车辆是用于商业运营,并且因事故导致了停运,从而产生了具体的经济损失。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车辆运营记录、合同、发票、维修记录等。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额通常会根据停运天数和车辆的正常运营收入来计算,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况有所不同。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停运的情况下,受损方应积极收集证据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争取合理的赔偿。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