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四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及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若行为人明知掺入的是有毒、有害原料,仍放任结果,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或损害健康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污水兑制酱油、石灰掺进牛奶等。主要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生产、销售食品时掺入有毒、有害原料;二是明知食品已被掺入,仍进行销售。对于销售行为,需确认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例如,陈某、刘某、李某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造成严重后果,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法律制裁。
犯罪目的通常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并非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总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涵盖了从主观故意到客观行为的各个环节,对维护食品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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