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证性质不同。
前者为法院在离婚调解中达成协议后编制,记述协商结果并具法律约束力;
后者则为证明男女双方已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通常由民政部门颁发,无强制执行效力。
两者适应的离婚流程及发放单位各异,不应混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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