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首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以及侵占等,只有当被害人或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行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后,法院才受理。其次,是被害人持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涉及如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弃、妨碍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特定情形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特定情形除外)等,以及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被害人如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若证据不足或可由公安机关处理,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受理。最后,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未追究时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如发现被告还涉及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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