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并非等于不交社保,法定规定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后,便应为员工缴纳社保。但现实中,部分中小企业出于成本考量,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在法律层面存在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被纳入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需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无效,试用期构成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企业仅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方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若仅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间,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试用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企业因此应当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面对试用期不交社保的情况,求职者应当明确,这是不完善的公司政策,可能涉及违法行为。求职者应审慎考虑是否加入此类公司,同时,可将情况反馈至当地社保局,社保局有权力调查并要求企业按照规定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试用期不交社保,吃亏的主要是求职者。断缴社保可能影响车辆上牌、购房、小孩入学及入户等权益。对试用期员工而言,未交社保意味着一旦发生工伤或需要就医,将无法享受工伤补偿及医疗保障,此时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对企业不利,需承担全部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且国家补贴部分需由企业承担,对企业而言,显然是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试用期并非等于不交社保,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均应权衡利弊,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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