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发现以下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第一,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包括已濒临破产、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遭受重大经营或财产损失,导致无法支付前期债务,严重影响先履行方的债权实现。第二,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指隐匿自有财产或无偿低价转让给他人。抽逃资金指不改变工商登记而转移资金,如抽逃公司注册资金,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例如商场多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品质量低劣,多次不履行合同,不付款等,表明其信用已丧失。第四,其他可能导致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涵盖法律未能详尽列举的状况,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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