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多项犯罪行为的判决,若涉及到判行管制,最长不得超出三年;
宣判拘役,最长期限一年;
宣判有期徒刑,但在其总和刑期未达三十五年的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者,最长不超过二十五年。
同时,数项罪责中存在有期徒刑与管制或拘役与管制情况时,有期徒刑及拘役的惩罚结束后,仍需继续执行管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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