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若起诉方不出庭,通常会按照撤诉处理。撤诉意味着原告主动放弃诉讼,法律程序随之终止,不再进行审理。
相反,若被告不出庭,法院会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后,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有权进行拘传,以确保被告能够参与诉讼过程。这体现了法院对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属于涉及身份的特殊诉讼,一般情况下不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只基于一方的陈述或证据进行判决,这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可能对双方的权益造成不公,因此法院通常会采取措施促使双方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对必须到庭的被告,通过两次传票传唤后,若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法院有权进行拘传。同时,第一百四十六条指出,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可以按撤诉处理;若被告反诉,则可以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在起诉离婚时,若任何一方不出庭,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公正审判。法律强调了双方参与诉讼的重要性,旨在保护双方权益,实现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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