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规定如下:
1. 保证金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999年8月4日实施。采用保证金形式进行取保候审时,保证金的最低起点金额为1000元。收取保证金数额时,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2. 公安部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于1997年1月15日实施。保证金数额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保证金数额标准可以按涉案数额或直接财产损失的一至三倍确定;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数额标准范围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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