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无共同未成年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无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甲方个人财产如下: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车产、存款、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出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共计30万。
2.乙方个人财产如下:房产(具体位置)、车产、存款、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出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具体项目未列出)。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需分割处理。
2.如一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双方均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有隐瞒、虚报、转移,另一方有权获取隐瞒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济帮助
因生活困难,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经济帮助金元,支付日期为年月日。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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