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8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全面推行,部分设区城市的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提高。这一政策旨在解决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问题,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具体来说,缴存职工可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只要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最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规定,申请贷款额度时需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贷款额度不应超过60万元,并且不应超过贷款人公积金余额的15倍。其次,贷款总额不应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如果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将按最低的一项计算。此外,贷款额度还应不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20倍,以及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如果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全部价款,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贷款额度还与贷款人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多个因素相关,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
对于申请异地贷款,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其次,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此外,申请人及配偶不应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还需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并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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