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侵权责任纠纷维权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则:
首先,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同样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于两个以上法院的辖区,则各该法院均有管辖权。
其次,对于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如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纠纷,特别是保险合同、票据纠纷及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产生的纠纷,以及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支付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包括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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