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即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个人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考虑是否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而连续工龄则是指在单位或多个单位工作的总时间,即使有过离职,也会从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的日子开始计算。
在计算工龄时,一般工龄会被包含在内,但在计算连续工龄时,间断期间的工作时间通常只作为一般工龄。在决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退休资格时,连续工龄更为关键,因为通常只考虑这一部分。随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被视为缴费年限的一部分,不再单独计算一般工龄,而是以实际缴费年限为退休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计算,依据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满一个完整的历年才能算作一年。值得注意的是,大学期间的学习年限以及期间并不计入工龄工资,但在房屋改革时,入学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具体规定如下:国家职工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其工龄计算不包括在内,但毕业前后的工作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这是根据[80]教计字279号文件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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