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贪污罪数额扣除问题,需重点从两个层面考量:第一,用于公务开支或公益事业的部分是否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这部分资金实际用于了正当用途,不应视为贪污行为的直接成果,因此在计算贪污罪数额时,这部分资金应予以剔除。第二,犯罪成本是否需要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犯罪成本,比如因贪污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这部分成本在本质上属于违法所得的损耗,不应在贪污数额中扣除。贪污罪的构成,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主要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与之共犯的人员亦同样适用贪污罪条款。在法律框架内,准确识别并扣除合理部分,对于公正审判贪污案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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