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被绑儿童罪由四个要件构成:
1、客体:
侵害国家机构公务人员解救妇幼职能及声誉;
2、客观:
在接到解救请求或举报后未采取有效行动,导致严重后果;
3、主体:
需为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
故意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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