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1. 言明在岗位中接触有害物质,但尚未完成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2. 已知具有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员工正在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
3. 在公司内部患有职业病或工伤,已确认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者;
4. 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病假或非工伤假期中的员工;
5. 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
6. 在同一公司连续服务超过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的员工;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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