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追诉标准的详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其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并需要立案追诉;若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属于“数额巨大”;而当价值超过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时,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等级的盗窃数额分别对应不同的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上述盗窃数额的划分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此规定为全国统一标准,但在经济与社会治安状况存在差异的地区,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盗窃案件,若盗窃地点无法查证,应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数额标准来判定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平正义,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与社会治安状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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