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同样以此为基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入职员工的缴存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基数为当月工资。对于调入员工,则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的次月开始缴存,同样以该月工资为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设定范围。
简而言之,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入职或调入员工的缴存从次月开始,以当月工资为基数。在某些情况下,工资基数受到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限制,具体标准由当地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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