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主要方式包括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满足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96条,抵押财产自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物权法》第198条指出,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对于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具备四个条件: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债务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实现抵押权)、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包括全部或部分债务未清偿)、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造成。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拍卖、变卖和折价三种。实践中,拍卖是最基本的方式,变卖则较为简易,而折价需在双方协议不成时,由法院裁决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虽简便,但透明度不足,因此在立法中多有限制,以禁止“流质契约”。流质契约系指在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合同中或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及正义观念,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并平衡各方权益,多数国家的民法禁止流质契约。《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除上述方式外,实践中还允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例如,抵押权人可能与抵押人协商以收取抵押物的孳息或对抵押物进行托管经营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在金融部门,双方可能协商出租抵押房产或由银行使用抵押房产,以房租抵还贷款。在涉外项目融资中,由于抵押物多为大型电站、公路、桥梁等,拍卖变价较为困难,因此通常认可境外债权人接管抵押物并以收益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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