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农作物的科研育种策略。首先,第六条规定,育种单位和育种者在进行品种选育时,需紧密围绕当地生产实际需求,目标是培育出成熟适时、高产、优质、具有抗逆性和广泛适应性的新品种。
第七条强调,育种工作不仅要关注品种的选育,还需同步研究与品种特性相适应的栽培技术,为农业生产提供实用的指导方案。这表明育种工作不仅要注重理论,还要注重实践应用的配套服务。
第八条指出,省农业科学院在全省农作物育种和相关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研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除了国家组织的攻关项目,其余的协作活动均在其主持下进行。这体现了对科研机构在育种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和组织协调作用。
第九条明确了省农业科学院在农作物品种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包括搜集、整理、保存、供应、研究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
对于从国外引入的品种资源,第十条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必须经过检疫和隔离试种,确认无检疫风险后才能使用。引入品种资源时,需要将相关资料如引种名单、说明书以及少量种子提交给省农业科学院进行登记、编号和保存,以确保安全和规范。
此外,对外提供农作物品种资源需遵循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交换规定,确保国际交流的合规性。这些条款共同构建了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育种的严谨科学体系。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于1984年1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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