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了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除这些具体人格权外,还规定了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益。本条在人格权编中具有统摄全编的功能,在《民法典》各编,尤其是与总则编的关系中,体现了对《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应有之意。
为了明确人格权的范围,2019年《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关于人格权的定义,规定了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人格权。并单列一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是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包括行动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搜查,以及行动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是基于个人的社会价值和他人尊重的统一,涉及自尊和外在形象评价。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生命权的核心在于生命安全维护。身体权保障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禁止非法侵犯或限制。健康权涉及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权利。姓名权涉及姓名的享有和使用,包括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人名的保护。肖像权是通过影像等方式所反映的自然人外部形象的权利。名誉权和荣誉权涉及社会对个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隐私权涉及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有具体人格权,如名称权,是决定、使用、变更和转让名称的权利,包括名称变更登记。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对象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属性、价值和社会评价。
在行使人格权时,应遵循正当限制原则,如出于公共利益、公众人物权利限缩、适当容忍义务的限制以及新闻监督等。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如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有其特定的人格权益。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护人格权,维护个人尊严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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