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签章的授权补记支票丧失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为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公示催告申请书需载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信息。
第三十条,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立案后三日内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止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擅自解付者,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公告应在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三条,国内票据公示催告期间为六十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最长九十日。
第三十四条,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作出除权判决前取得票据者除外。
第三十五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失票人因请求补发票据或付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被告为与失票人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
第三十七条,失票人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法院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失票人提起诉讼,除说明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情况外,还需提供相当于票据金额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诉讼程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