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都会集团(MetLife,以下简称“大都会人寿”)成立于1863年,是美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为美洲、亚太区及欧洲的7000万客户提供创新服务和解决方案,包括美国财富五百强《财富》排名前100位的88家公司。在2021《财富》世界500强排名中,大都会人寿以678.42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列第136位。
大都会人寿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海洋法系模式,设立单层制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大都会人寿的董事会规模适中,有12名董事,除公司总裁兼CEO属于内部董事外,其余11位均为独立董事,包括董事会主席R.Glenn Hubbard。董事会主席为独立董事,CEO为内部董事,二者非同一人。大都会人寿未设首席董事,设有3个常设委员会和3个额外委员会,所有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
大都会人寿董事会成员及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如下:
表1 大都会人寿董事会成员及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大都会人寿董事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选连任,通过多数票选举通过的董事可继续任职。自2016年以来增加了5个新董事,董事平均任职期限为7.2年,最长任职董事为Cheryl W. Grisé,任职期限为18年。
董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业务的管理,并向CEO提供建议。董事会运用其商业判断,确保公司管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长期利益。为有效落实董事会职权,大都会人寿制定了规范的董事会会议机制。董事会定期召开年度会议和定期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特别会议。年度会议每年一次,在股东年会结束后举行。定期会议根据决议确定时间,无需提前通知。特别会议需要提前通知,若采用传统邮寄方式则需提前5天。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占多数同意。
大都会人寿设立执行会议机制,非执行董事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召开,确保决议独立性。非执行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三次执行会议,无管理层参与。非执行董事可与董事会主席和CEO私下沟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在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方面行使董事会权力,但无权处理股东会批准事项和修改章程。
大都会人寿管理层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CEO全面控制和监督公司的政策和运营。董事会可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及以下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薪酬委员会任命。管理层成员分为职能线和业务条线,体现了对风险控制、法律合规、投资管理、技术、人力管理的重视,以及按区域划分业务板块的思路。
大都会人寿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保持弹性,除法律和监管要求外,公司治理结构可根据需要调整。董事和管理层任期为1年,可连选连任,这种设置既保证了领导层稳定性,又保持了灵活性。CEO和董事会主席分设,增强了董事会独立监督能力。董事会成员背景呈现多样性,增加了与业务相关的“投资”和“营销”等背景成员。
对我国国有金融保险集团的借鉴启示:
1. 清晰界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责界面,确保分工明确,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和对经理层的监督能力,同时保障经理层活力。
2. 增加“投资”等业务背景的董事会成员,提高董事会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3. 建立董事会职权落实机制,制定详细会议机制,确保会议分类管理,重视特别会议,建立独立董事执行会议机制,明确批准权归属,形成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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