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体要件涉及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指定,不得印制发票。此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均能构成,单位犯此罪将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导致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只要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均构成此罪,不论是否营利。若行为人是为了展示技巧、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发票,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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