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诉讼时效为3年,保证期间可由双方约定,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则为6个月。
若债权人与保证人有约定,但该约定提前于主债务履行期或与之同时到期,则视为无约定;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其提出请求之日起,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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