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除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外,原则上均等分配。如果需要,可考虑实际情况和财产来源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应各自保留管理使用权。若存在显著差异,差额部分通过财产抵偿解决。
第三,对于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或婚前支付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请求对方退还。
第四,一方使用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可保留合伙财产,由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于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考虑对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有利的因素,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应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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