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项司法解释,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立案侦查案件,特别是涉及到渎职犯罪的案件,其中一项是关于询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罪行,依据的是1999年9月9日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第405条第1款。
该罪行定义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时,出于私情或私利,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篡改数据,对不应给予的税收优惠进行操作,例如对不应发售的发票进行发售,不应抵扣的税款进行抵扣,或者对不应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退税。这种行为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被立案侦查:一是为满足私欲,伪造材料,隐瞒事实,造成不应有的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或以上;二是虽然造成的税收损失未达到10万元,但行为人存在索取、受贿等严重不当行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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