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单位与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使员工被提拔,新的试用期也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试用期条款来计算。员工在职期间如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这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意味着单位应当按照员工事假处理,而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上述任何一条都不适用于因治安处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综上所述,即使员工被提拔,单位也不能因治安处罚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视为员工事假处理。这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也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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