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八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22个月本人工资,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则为9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吉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如下: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工伤职工患有职业病,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将在此基础上增加30%。
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5个月本人工资。此外,如果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按照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如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按标准的10%支付。而一旦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则不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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