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指的物权当中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成年子女在老年人生前时,将自己的房屋使用权留给父亲使用的,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也是我们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父母已故时,房屋产权所有人就有权对自己名下的不动产从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成年子女收回房屋使用权或者更换自己名下的房屋钥匙等情形是不受法律的限制。
参考资料内如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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