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可自己承担其个人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证实涉诉款项用于婚姻生活、共谋产业及基于伴侣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该项欠债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在离婚时以共有财产进行偿还。
若无法全额清偿,夫妻双方需就债务分配达成共识,如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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