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可以在初次申请商标注册后的六个月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再次申请相同商标的注册时,享有与初次申请相同的申请日期。这样,即便晚于他人申请,也能获得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六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再次提出申请的;二是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后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要求优先权时,必须在申请时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的文件副本。未按时提交,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首次申请的文件副本需由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办理商标优先权的具体步骤包括:一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需选择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二是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申请,需准备申请书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最后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需填写准确;提供的原申请资料需准确无误;直接到大厅申请的,商标局会在四周内邮寄《优先权证明文件》,通过代理机构申请的,商标局会邮寄给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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